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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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格式如附表二,其應記載事項為合格標示號碼及容器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