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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2日)
第 12 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法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如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有降低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其業務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