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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18日)
第 4 條
儲槽完工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滿水檢查、水壓檢查:有洩漏或變形。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荷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達五公分以上。
(二)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達三百分之一以上。
(三)儲槽底板凹陷量達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以上。
三、熔接檢查:
(一)放射線透過試驗:
(二)磁粉探傷試驗:
(三)滲透探傷試驗:
(四)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劑有發泡情形。

儲槽完工檢查,除有前項判定為不合格之情形外,應判定為合格,並由專業機構發給合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