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18日)
第 7 條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
(二)無閥通氣管:
(三)大氣閥通氣管: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有阻塞或滲漏。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有位移、沉陷、積水或龜裂。
四、接地(接地線):有脫落、銹蝕或電阻量測超過十歐姆。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頂板厚度:
(一)有穿孔現象。
(二)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二)凸出或凹陷處:深(高)度(單位:英吋)大於內切圓半徑(單位:英尺)之零點三七倍之乘積值。
(三)焊道:壁板對底板之焊道有腐蝕或洩漏。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二)焊道:有不正常腐蝕。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牆板有不正常變形。
四、進出管槽內閥:作動及密合情況不正常。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儲槽經前二項檢查不合格者,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並於改善完成後,通知專業機構複檢及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