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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 113年02月01日)
第 14 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