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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09月07日)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