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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 104年02月04日)
第 9 條
原住民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得由各級政府酌予補助。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其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