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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1 條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