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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5年06月08日)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