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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24日)
第 4 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