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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08日)
第 7 條
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

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項複勘申請,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機關與申請人辦理複勘作業,且將複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