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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107年01月08日)
第 6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