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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14 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