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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16 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