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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17 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