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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14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