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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