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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11月25日)
第 11 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