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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11月25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歷年制為準,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應以元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