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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11月25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