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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11月25日)
第 5 條
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
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