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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23日)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設控管機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