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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1年03月11日)
第 12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