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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1年03月1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業務項目有金融業務性質或其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