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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11年03月11日)
第 9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