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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11月17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
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
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
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
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