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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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 112年10月17日)
第 4 條
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