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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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免官、復官
( 111年04月25日)
第 50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免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免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失籍之日起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