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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免官、復官 ( 111年04月25日)
第 5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復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自復權之日起復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