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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免官、復官 ( 111年04月25日)
第 53 條
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

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