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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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11年06月15日)
第 18 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