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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11年06月15日)
第 6 條
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如左: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
二、一般軍職一年至三年。
三、專業技術軍職二年至四年。

前項職務任期屆滿,人事狀況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士官職務之任期,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