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勳刀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
各種各等勳章佩帶法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
二、一等至三等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
三、四等及五等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
四、忠勇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位於寶鼎勳章之左。
五、忠勤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位於雲麾勳章之左。
六、各種勳表,佩於左襟。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br />
未經政府公布或核准之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