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獎勵權責 ( 95年10月13日)
第 11 條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