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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獎勵作業規定 ( 95年10月13日)
第 14 條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不分種等)、莒光獎章各分甲乙兩種,每種分一、二兩等,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初次頒二等,再次頒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優勝獎章分一、二兩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