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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二 章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11年11月04日)
第 12 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除病假外,扣除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慰勞假、事假日數之核給,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