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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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二 章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11年11月04日)
第 15 條
軍官、士官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