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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三 章 准假權 ( 111年11月04日)
第 17 條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准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前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核准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