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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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11月04日)
第 20 條
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陳報國防部或所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