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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二 章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11年11月04日)
第 9 條
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