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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年04月24日)
第 14 條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任主管,應以至多超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接清楚,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並得移送軍法機關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