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年04月24日)
第 17 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