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年04月24日)
第 2 條
陸海空軍各級機關、部隊、學校軍官、士官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應辦理之職務交接,悉依本規則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