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年04月24日)
第 9 條
各級主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飭所屬主管單位依規定繕造交接清冊,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清楚,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