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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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室設置辦法
( 104年09月14日)
第 10 條
悔過室室長綜理室務;副室長襄助室長處理室務;教誨士(兵)承室長、副室長之命,執行室務。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應服從管理人員教誨管理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