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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室設置辦法  ( 104年09月14日)
第 11 條
設置悔過室之部隊,其人事業務部門主管負責考核室長;室長負責考核副室長及管理員。

前項考核,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考核內容包含管理職能及悔過室執行事項。

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派兼並得檢討違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