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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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室設置辦法
( 104年09月14日)
第 8 條
被懲罰人得於休息時間,經管理人員同意後,於悔過室內實施通訊及會客;其時間依管理單位之任務及特性訂定。
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