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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 108年04月10日)
第 15 條
運用輔導組織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派執行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任務相關之服勤事項,應先完成編組,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