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112年01月16日)
第 4 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
(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
(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
(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
(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
(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