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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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112年01月16日)
第 7 條
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未依召集令報到或完成訓練者,自當梯次解除召集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除教育召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核准延期入營。
三、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逕予驗退。
四、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解除召集。
五、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解除召集。